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确有创业需要,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
留入学资格3年。
(四)其他确需保留入学资格情况者,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复查。
(一)复查部门:教务处统筹组织,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配合,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复查材料: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考生报名登记表及中学档案。
(三)复查内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复查程序: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查验新生录取通知书真伪;比对通知书、身份证原件、考生报名登记表及中学档案中个人信息,核查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照片等信息与学生本人是否一致;审查高考体检结果是否符合本专业体检要求。各学院汇总审查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五)复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两周内完成学费、住宿费缴纳后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有效。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者。
(二)已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但款项未下达者。
(三)因一时经济困难办理缓交学费、住宿费手续者。
(四)因病、事假须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
暂缓注册的学生,须填写申请表,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和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办理缓交学费、住宿费手续者,待缴清学费、住宿费后注册;请假期满返校者,销假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暂缓注册期满而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第十条 未注册学生不享有在校生的各项权利,取得的各项
考核成绩(含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建议选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必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分以上(包括9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成绩比例可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自行确定。必修课考核形式为闭卷或开卷考试。选修课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作业、论文、报告、综述等。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体育教研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参见《吉林医药学院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吉林医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方案(试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参见《吉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由本人于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附有效证明),经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未办理缓考擅自缺考的,该课程本次成绩记为零分,标注旷考,不予补考。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选修课和补考不办理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若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可参加补考,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分数按60分记,并标注“补考”。补考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直接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必修课考试成绩70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若建议选修课(或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若任意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可申请重修或改选其他任意选修课程。重修次数限2次。毕业实习前一学期课程重修安排在毕业实习期间,以在线学习形式组织,毕业前只组织实习前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重修考试。毕业实习前两学期课程重修仅限1次。通过重修取得的成绩标注“重修”,重修的具体规定见《吉林医药学院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或“不及格”记,标注“旷考”“违纪”或“作弊”,不予补考。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见《吉林医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成绩,采用记载相应的绩点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课程绩点是课程成绩的系数,最小计量值为0.1,必修课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为:以60分为1.0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绩点。60分以下不获得绩点。建议选修课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为:“优”为4.0绩点,“良”为3.0绩点,“中”为2.0绩点,“及格”为1.0绩点,不及格不获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进行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记。旷课累计达6学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记,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入下一学年学习时(毕业学年除外),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或限定选修课)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20学分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新课程。进入下一学期学习时,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特殊原因,可提出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经修读并已通过的课程,不要求重修,按原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认定,经本人申请(外校学生须提供相关学习成绩证明),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的,予以确认并记载成绩;不符合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要求的,可按课程学分认定为对应类别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须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专科学生不受理转专业事宜。本科学生转专业按《吉林医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特别需要一般指学生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3月、9月受理转学事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学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出,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患病诊断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证明、载有学生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填写《转学申请表》,说明转学理由,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证明材料真实可靠、转学情况属实、符合转学条件者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
(三)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形成决议,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入、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持相关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六)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审批同意后的《转学申请表》及
校长签署接收函后,学生方可转出。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患病诊断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证明、载有学生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及经转出学校审批同意后的《转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校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决议,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入、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者,由校长签署接收函送达至转出学校后学生方可转入。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除学校留存外,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变动及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接收转学学生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等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将转学审批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完整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完整、真实和规范。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休学创业、应征入伍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退役学生在部队服役年限超2年者可适当延长。毕业时学生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确需休学创业,本人提出申请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五)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学年;因伤、病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因创业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3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拟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书、创业证明、入伍通知书等)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和学院与家长确认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须在一周内按下列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始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编入休学前的专业、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拟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经复学后的班级辅导员和学院与家长确认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当学生在进入下一个学期学习时,出现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或限定选修课)累计未取得学分达15学分时,向学生提出学业告诫;当学生在第1次出现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时,向学生提出学业警告;当学生在第2次出现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在第3次出现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时,予以退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因学习成绩未达标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降级留校试读一次。
在进入下一个学年学习时,若再出现必修课和建议选修课(或限定选修课)累计未取得学分达20学分时,即不再试读,直接退学。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校发文件公布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30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和学院与家长确认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校发文件注销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发放。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收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审批同意后,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
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及格,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含毕业考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
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及格,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须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一学期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学历电子注册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含毕业考试),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因未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含毕业考试)而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补修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一次,成绩及格,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含毕业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协同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者,予以变更。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吉医教字〔2011〕37号)、《吉林医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吉医院字〔2017〕1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