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促进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授予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类型包括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者毕业理论、毕业技能考核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要求;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必修课和限定(建议)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0;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
(四)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
(五)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因第六条第二款不能授学士学位,在毕业当年6月20日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且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经国家招考被省级及以上公务员、事业编制单位录用或被录用为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三)以我校学生身份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
(四)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且有相关文件或荣誉证书。
第八条 因第六条第四款不能授学士学位者,若结业时已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准),且于结业当年换发毕业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于结业后第二年授予学士学位;结业当年未取得换发毕业证书资格者,不再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宜。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授予,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在校期间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全部内容,取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于毕业当年6月20日前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基本要求对每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进行逐一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拟授予、不授予建议,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院将资格审查结果及拟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授学位专业和授予学位门类等情况进行复核,编制学士学位拟授予、不授予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及数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听取教务处关于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总体情况、拟授予、不授予名单的汇报,对学士学位拟授予、不授予名单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校内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电子注册,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制作。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质量保障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获得学士学位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获得学位。
拟作出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由学校予以注销收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作出最终复核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结果、复核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或决议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作出最终复核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复核结果、复核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复核申请只受理一次。复核申请期间,不停止有关决议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自2025届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吉医院教字〔2007〕13号)及《吉林医药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吉医院字〔2016〕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