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考核。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且成绩及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工作管理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考试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务处是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工作。院、部行政负责人为院、部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教研办(综合办)具体组织考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和各院、部共同营造诚信严谨、规范有序的考试氛围,消除不良隐患。
第六条 考试工作接受纪律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设立主考与副主考
全校性考试,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处长担任;副主考由各院、部负责人担任。院、部组织的考试,主考由院、部正职领导担任,副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职担任。院、部负责从命题开始到评卷结束整个考试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在考试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考试工作规章制度。
2.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3.监督与检查考试工作执行情况。
4.组织院(部)做好试题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网络化考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改革。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期末集中考核和平时分散考核两种组织形式;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列入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由各院、部在课程结束后、期末集中考试前组织考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考核与评价机制。可采用闭卷、开卷、开卷闭卷相结合等考核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口试、笔试、操作考试等方法。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考核形式。一门课程使用的考核方式原则上不超过3种。
必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分以上(包括9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40%,具体比例按照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一条 笔试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其他形式的考试,可根据考试需要确定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研室审核该门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报所属院、部,由院、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原因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原件报教务处备案,复印件交学生所属学院保存。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记。
1.本门课程缺1/4的作业或实验(习)报告者。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3.缺课(包括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时数的1/3者。
4.无故旷课时数超过6学时者。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申请参加缓考。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体育教研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或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若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若建议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若任意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可申请重修或改选其他任意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或“不及格”记,标注“旷考”、“违纪”或“作弊”,不予补考。
第十八条 每位考生在考试前须签定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见附件2)。
第四章 试题的命制
第十九条 命题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使用《吉林医药学院课程考核双向细目表》,题目应有一定深度、广度和难度,侧重知识与能力并举。
第二十条 题型力求多样化,客观性试题包括是非题、匹配题、选择题、简答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论述题、分析题、证明题、说明题、设计题等。
第二十一条 命题测试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和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测试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记忆和理解程度,占50%左右;综合部分主要测试学生应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40%左右;提高部分主要测试学生的评价、创造能力,占10%左右。按认知分级,记忆型题占40%左右,理解型题占30%左右,应用型题占30%左右。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须命 A、B、C三套试卷,由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A、B、C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作为考试试卷。推广使用试题库,逐步过渡到由院、部建设与管理题库、抽取考题。
命题结束后,命题教师须将试题及填写完整的《吉林医药学院课程考试申请表》,交教研室主任审核,把握试卷整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评分标准是否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毕业考试的命题,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第二十四条
命制的试卷按照吉林医药学院试卷格式打印,要求文字、数字、符号规范。
第五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部负责试卷全过程管理。考试前,院、部填写试卷印刷申请单,教务处批准后由院、部教研办(综合办)在印刷室印制,核对试卷数量后,按课程或考场用“试卷密封条”密封试卷并在密封处签字。参与人员共同销毁多余试卷或残页。
第二十六条 印制完成的试卷由开课院、部教研办(综合办)保管。教研办(综合办)在课程开考前30分钟将密封后的试卷交考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试;考试结束清点试卷无误后,监考人员将试卷送教研办(综合办)。
第二十七条 接触试卷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泄漏试题、遗失和损坏试卷的责任者,依据《吉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试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价处和督导专家共同组成的考试工作巡视组,负责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须在考前对教师及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及考试诚信教育工作;须设专人负责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以及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由教师担任,原则上每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须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并完成分工及监考任务。
2.清理考场,保证考试座位不留任何物品。
3.核对考生人数、课程是否与考试安排一致。
4.重申考场纪律、考试要求、开考与收卷时间。
5.监考人员须走动巡视,维护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预防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考试过程中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对考场中出现的违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严格掌控时间,考试结束前20分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场时间到,监考人员须立即宣布起立,要求学生停止答卷。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允许学生依次离场;收卷后,不准学生以任何借口取回试卷涂改或查阅。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整理试卷和答卷,检查无误后交所属院、部教研办(综合办)。
第三十二条 考生守则
1.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并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及考试所需的指定文具。多余的物品须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统一放置。
3.考生在考试前须做好准备工作。考试期间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否则须交卷。
4.考卷如有字迹不清、装订错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5.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6.开卷考试须独立完成,在考场内不准借用他人书本、笔记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7.提前交卷考生,须远离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和打闹。
8.考试结束,全体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卷放在自己的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核查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
第七章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对学校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卡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违反规定,用各种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信息传递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上述第三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不予补考。考生有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不予补考,并视情节和态度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考生有上述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不予补考,考生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7.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8.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须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暂扣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填写《违规行为记录表》,由学生本人签字。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后生效。考试工作人员须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四十一条 考试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后,监考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规行为记录表》和证明材料交考试组织单位教研办(综合办)。考试组织单位教研办(综合办)于当日将《违规行为记录表》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教务处和学生所属学院,原件和作弊材料由考试组织单位保存;学生所属学院应在接到《违规行为记录表》后24小时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开课院、部负责所开课程阅卷工作。阅卷工作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课程总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成绩分布明显呈偏态的课程(优秀率超过20%或不及格率超过20%),须深刻分析原因,填写《吉林医药学院课程考核情况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教研室保存),报单位主管领导,经教务处审批后录入成绩,并在下一轮教学中整改。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提交,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学生通过学校网站“教务在线”查询个人成绩。
学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向院、部提出复核申请。经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教研办(综合办)安排阅卷教师进行复核。如发现分数有错漏等情况确需改动时,应由阅卷教师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附件3),经开课院、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交由教务处考试部门进行成绩更正。阅卷教师负责更正试卷批改情况并签字。
第四十六条 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所属学院,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随试卷装订。
第四十七条 试卷评阅后二周内,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学生考核试卷建档要求》,由开课院、部按照学年学期、课程、考场(专业或班级)对试卷进行分类、整理、存档。期末考试课程须在下一学期开学1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八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院、部须对考试工作的各环节进行总结和评价,组织教师对试卷、试题和成绩进行评估、分析;任课教师填写《吉林医药学院考核分析和教学工作总结报表》(附件4),一式三份,由教研室主任和院、部领导签字后,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教研室保存;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2周内将考核情况对学生反馈,并填写《学生学习情况反馈记录表》,期末考试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课程成绩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第九章 补考(缓考)
第五十条 补考(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时间一般安排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缓考随补考进行,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选修课和补考不办理缓考。
第五十一条 申请缓考条件
(一)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申请缓考者,须出具学校门诊、附属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申请办理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十二条 申请缓考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者须于考试前一周,持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到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审批单。审批单一式肆份,由学生所属学院、教研室、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2.填写的缓考审批单,经班级辅导员、所属学院和开课院、部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后,方能生效。
3.申请缓考者须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可由班长或辅导员代办。
4.在办理缓考手续过程中,凡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据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补考(缓考)学生须持身份证、学生证和一卡通参加考试,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本人和证件是否相符,以防代考。
第五十四条 补考(缓考)结束后,各院、部应及时组织教师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批阅试卷,成绩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录入。
第五十五条 补考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分数记60分,并注明补考,补考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直接以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缓考成绩记为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未办理缓考擅自缺考的,该课程本次成绩记为0分,标注旷考,不安排补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全日制学生,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医药学院学分制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医院教字[2016]13号)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