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和《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吉高教字〔2015〕25号)精神,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激发全校师生参与学科竞赛热情,激励大学生主动学习、拓展知识面,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竞赛水平,使学科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由企业或行业学会组织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
第二章 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和校级竞赛三个级别,根据组织单位分为A、B两个类别,体育类竞赛根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团队两个类别。
(一) 国家级竞赛包括全国性学科竞赛和国际性学科竞赛(含国家分区赛)。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的,参赛国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学科竞赛。
(二)省级竞赛包括省级学科竞赛和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吉林省分区赛。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教学指导委员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全国性学科竞赛吉林省分区赛指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吉林省的选拔比赛。
(三)校级竞赛包括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校级初赛;学校围绕办学目标,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特色组织的全校性或跨校间(暂未列入省级竞赛)的学科竞赛。
科技类竞赛由政府职能部门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且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均很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且经学科竞赛组委会认定后列为年度重点赛事,由政府职能部门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且获奖证书有政府职能部门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公章的竞赛界定为A类;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学术单位、企业组织的竞赛界定为B类。
体育类竞赛指由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组委会,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人事处和参赛院、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审定等工作。组委会下设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级别认定、项目审批、学分认定、竞赛宣传、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学科竞赛基地建设、成绩归档、工作量核算和奖励等工作,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做好竞赛过程检查以及校级竞赛的命题、比赛和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校级初赛和校级学科竞赛由学科竞赛组委会主办,视具体情况按学科性质由相关院(部)、教学实践基地等单位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须成立竞赛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竞赛规程,竞赛项目申报、竞赛组织,竞赛总结、建档等工作。竞赛工作小组根据赛事要求拟定计划,报送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如需集训,须在集训开始一周前提交计划书,内容包括人员、时间、物品需求、经费预算等。竞赛工作小组根据文件通知征集竞赛项目,全面负责竞赛指导及相关协调工作,按照竞赛项目分类成立指导教师团队。
第四章 过程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依据竞赛文件通知及学校竞赛规定,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2),组织学生完成竞赛报名,报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竞赛结束后两周内填写《学科竞赛工作总结表》(附件3),并将《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附件4)纸质和电子版、获奖证书扫描件和复印件、竞赛总结纸质和电子版等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并对A类竞赛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B类竞赛项目根据学校总体预算适当给予资助。体育类赛事根据赛事影响力决定支持金额。
第十条 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列支,采用项目制管理。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差旅费、交通费、服装费、奖励费、宣传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五章 工作量补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对经审批参与集中指导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核算,竞赛结束后由承办单位统计上报,经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以竞赛组织文件发布单位签章和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签章为依据认定学科竞赛获奖类别,认定竞赛类别和核算奖励金额,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奖励。未报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许可的,不予认定、奖励和加分。竞赛类别不明确的,由学科竞赛组委会研究认定。获奖人员须以吉林医药学院为参赛单位,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吉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相关奖励标准执行,对在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评量化规定》对参与指导学科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在职务评聘给予量化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和指导教师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同类别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等级奖励一次。指导教师在同一年度内指导学生获同一赛事多项奖励,按学生所获最高奖项给予同等奖励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按《吉林医药学院本科生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竞赛与课程及考试冲突时,可请假和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统一交由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或创新创业教育成果展厅展示。
第十九条 竞赛级别划分实行动态认定、复审、调整制度。未列入分类的学科竞赛或因本身规模、影响力等变化的学科竞赛,竞赛类别将根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及上述原则认定或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医药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